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文件

辽建协[2016]13号

 

关于恢复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通知

各市建筑业协会(联合会)、安全协会、有关单位:

为推进全省建筑安全工作稳定规范发展,充分发挥协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作用,结合协会发展实际,决定恢复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分会。

我会将履行相关备案程序,健全建筑安全分会组织机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并确定工作办法。办公地点设在我会办公所在地,安排人员管理日常工作。

请各市关联协会、有关单位积极参与,并推荐机构负责人,我会将有序开展建筑安全有关活动。

特此通知。

附件:关联协会、有关单位联系反馈单.docx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2016年11月11日

浏览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