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召开“营改增”实施情况座谈会


5月27日下午,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邀请湖南建工集团,辽宁山泰泽诗建设集团,辽宁北科城建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代表在省建协会议室就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进行座谈。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长范越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孟宝良参加了会议。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孟宝良主持座谈会。他说:协会组织这次会议目的就是要了解、倾听企业对实施 “营改增”政策的反映,通过协会这个平台解决企业所面对的问题。

会上,辽宁山泰泽涛建设集团董事长罗怀林,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赵兵,湖南建工集团财务总监杨小岳,中国三冶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杨俊才,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张铁钢,就“营改增”政策给企业带来的问题分别作了介绍,他们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营改增后,部分公司按现有的项目情况适用于11%税率的情况下进行测算,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增加了,初步计算综合税负增加了2—3个点,主要因素:

(1)人工费、固定资产折旧、施工用水电费、无进项税额抵扣。

(2)建筑服务使用的材料部分无法取得进项税额。

(3)设备租赁费增值税发票取得较为困难。

(4)融资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

2.大型企业已将企业所得税分配缴纳到公司注册地的地税局,沈阳地区还是重复征收费用。

3.目前,国税交增值税、地税交附加税的方式太麻烦,建议国税代征。

4.“营改增”程序复杂,税企衔接不畅。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对国税系统也是新生事物,国、地税和企业之间的纳税信息衔接不通。国税系统的企业规模认定、发票申购限额、金税盘开票系统应用等限制性规定使企业历经一个月时间依然进展缓慢。

5.外埠在沈施工企业开具纳税发票不明晰。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由机构所在地机关开具增值税发票,部分地区要求在当地代开发增值税发票与文件要求不符,建议沈阳按文件统一规定。

6.国税报验登记后,系统生成此项目,建议除第一次预缴税金后续办理预缴无需再重复提供合同等资料,简化手续。

最后,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长范越林表示,感谢各位企业代表参加交流会,并一一指出了 “营改增”政策实施上所出现问题。协会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汇总并向省住建厅报告,尽快解决企业所面临的问题和困扰。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秉承着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在协会的职责范围内尽全力为各会员企业服务,做各会员企业最强大的后盾。(文/朱树林)


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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