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

制定的背景、意义及贯彻实施的相关事宜

 

为贯彻《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住建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并陆续发布实施。《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以下简称《职业标准》),自20121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职业标准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管理工作,住建部于20122月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的意见》(建人[201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下面就住建部编制《职业标准》、《实施意见》的背景、意义及贯彻实施的相关事宜予以说明。

()、《职业标准》和《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几大员”)培训考核工作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1)岗位证书阶段。1986年起,原建设部先后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等“几大员”实行岗位证书制度,建设部负责统一证书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发证及后续管理,岗位证书作为审查企业资质等级的凭证。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才停止岗位证书与企业资质的挂钩。2)持证上岗阶段。1991年原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颁布《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将岗位证书作为相关人员的上岗凭证,实行行政许可。实施范围也从建筑施工逐步扩展到市政公用、房地产、物业管理、城建档案等相关领域。3)岗位培训阶段。2003年国务院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取消了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的核准,原建设部“几大员”岗位培训证书不再具备就业准入功能,证书只作为专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的“写实性”证明,由各省自行组织实施,证书样式也不再统一要求。实施范围也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领域。

2003年行政许可被取消以后,根据行政审批改革和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原建设部想在“几大员”层面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行业自律管理方式),并与原人事部积极沟通协调,研究起草了“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规定和实施办法,当时人事部表示支持。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在清理工作过程中,暂停对申请新设立的职业资格的论证和审批工作。至今,清理规范工作还没有结束,“几大员”的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建立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几年来,由于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直没有建立起来,部里对岗位培训工作也没有出台相应新的管理规定,由此产生的问题,比如:①各省岗位设置各异,考核标准不统一;②个别地方考试管理不严格;③证书在一些省份间不通用;等等。

在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一时难以出台的情况下,从2008年开始,住建部调整了工作思路,一方面仍继续密切关注国家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工作的动态;另一方面着重加强了基础性工作,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梳理岗位设置,研究岗位性质,编制职业标准。

首先,住建部对建筑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以及这些行业从设计、施工到运营管理等各个阶段的基层(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进行调研、梳理,形成岗位设置框架。

其次,根据岗位设置,确定以量大面广的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几大员为切入点,历时近3年,编制完成了《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该《职业标准》规定了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八大员”的岗位职责、及其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要求。

职业标准的作用,一是企事业单位科学合理设置专业人员职业岗位,选聘人员、培训员工的依据。二是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人才培养与培训的引导。三是对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制定人才培养规划,加强培训考核管理,规范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等,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岗位性质、岗位要求决定了管理方式。根据施工现场直接关系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工作重要性,对其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是必须的。不论下一步在人社部,什么时候能申请到什么级别的管理方式,住建部对人员素质的提高以及队伍的建设工作不能停滞,更不能放松要求。因此住建部下发了《实施意见》,提出了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规范的岗位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制度。

颁布《职业标准》,出台《实施意见》,这是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工作史上的一件大事,其重要意义至少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通过部颁规范性文件,为各地开展岗位培训、考核、发证提供了制度保障和政策依据;二是完成了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逐步统一和规范各省培训考核的做法;三是省内统一考核评价等重要措施的提出和实施,为将来继续争取建立“几大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实施意见》的起草过程、基本考虑

《职业标准》是实施岗位培训考核技术性文件,如何落实标准,《实施意见》就是建立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政策性文件。早在启动《职业标准》编制的同时,就开始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在充分考虑当前各地岗位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复研究讨论,反复征求意见,形成了下发的《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中,基本考虑的是“四句话”,即:统一制度,规范实施,分步推进,平稳过渡。

——统一制度。就是通过做好顶层设计,建立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制度,实现全国统一职业标准、统一评价大纲、统一证书式样,以及分省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规范实施。就是通过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与省级建设部门的责任分工,以及用人单位、培训机构、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开展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管理工作,为专业人员提供社会化评价服务。

——分步推进。一是有计划地分步编制后续职业标准和考核评价大纲;二是逐步完善相关配套服务和管理,如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开发试题库等,做到各地考核评价信息相互联通,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水平和功能。

——平稳过渡。考虑各地目前发展实际水平和现有工作基础,为与现行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工作进行很好地衔接,允许各地有一段时间过渡,初步考虑用3年左右时间,使各省逐步到达全国标准要求,实现省内统一组织考核。各省工作进程不搞“一刀切”。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一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一个分工”、“三个规范”和“五个统一”。

1、“一个分工”。《实施意见》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岗位培训考核的责任分工。

1)、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职责。负责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顶层设计,组织编制和发布职业标准、考核评价大纲,制定证书式样、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适时委托有关单位开发试题库,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协调解决各地岗位培训考核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及对各地培训考核相关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2)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责。除《实施意见》规定的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职责外,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岗位培训考核等其它相关工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省内分工由省级主管部门自行研究决定,可充分发挥地市及以上管理部门作用。但考核评价权、证书印制及发放管理权不应下放到地市及以下管理部门,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省级主管部门是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相关机构和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考核和监督检查。

2、“三个规范”。针对当前岗位培训和考核评价实施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意见》特别强调规范“岗位培训”、“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管理”等三个关键环节。

第一、规范岗位培训。《实施意见》规定,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专业人员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完善岗位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培训规划,改进培训服务,加强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具体培训活动,由用人单位或具有培训资格的机构组织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发挥岗位培训的主体作用,使其保证培训的投入;要加强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和培训收费的监督检查。

第二、规范考核评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考核评价的责任主体。《实施意见》规定,要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的考核评价。同时,考核评价管理部门不得参与相关的培训活动,要考培分离,保证考核的公平公正。要在省内争取考试收费立项,并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考试收费标准。

总之,省级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要从过去“抓培训”转变到“抓考试”上来。但主管部门不抓培训不等于不管培训,而是要对培训进行指导和监督,并通过组织考核评价来引导用人单位、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工作。

第三、规范证书发放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部里统一规定的证书式样,监制和管理《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其指定的省级培训考核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评价结果,核发证书。证书分省统一编号,各省发放的证书信息互联互查。证书编号规则由部里确定。

3、“五个统一”。“五个统一”是在总结各地十年来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既充分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差异,又考虑各地需达到全国的一个基本要求。“五统一”在全国层面有三个,在省级层面有两个,这是住建部建立岗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

第一全国统一标准。即按照部颁发的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职业标准开展岗位培训及考核评价工作,以促进和保证各地培训标准和质量的一致。《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统一规定了建筑与市政工程“八大员”的岗位名称、工作职责以及专业知识、专业技能要求。各地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岗位名称和职业标准开展工作,原则上不应自行设置相近岗位名称,或提出与全国标准不一致的考核评价要求,但各省可以提出高于行业标准的地方标准。目前,部尚未编制标准的一些岗位,各省仍按省里的标准开展培训,随着部里相关职业标准的陆续颁布,省里也要相应执行部颁的职业标准。

第二全国统一大纲。与职业标准相配套,实施全国统一的考核评价大纲。大纲是对标准的具体阐述,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标准的实施。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配套的考核评价大纲的编写工作已基本完成,将由部人事司印发。今后,随着其他职业标准的陆续发布,住建部都将组织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大纲。各省根据考核评价大纲,设置考试科目,进行考核命题,以使各省考核评价的结果基本一致。

第三全国统一证书式样。推荐使用统一的证书式样,以利于各省人员的流动和互认。由住建部统一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式样,统一规定证书内容、编号规则及管理方式,并建立证书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联网报备和在线查询。全国统一的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有效,持有全国统一证书的专业人员,不论流动到哪个省份,都不允许再进行相同岗位的重复考试、重复发证,不能搞地区壁垒,不能损害企业和专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省内统一管理。岗位培训考核的实施主体是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要在全国统一的制度框架下,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发放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工作。各省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职业标准涉及到住房城乡建设各主要领域,在省厅内也涉及到不同处室的业务管理范围,涉及到不同企业、培训机构。人事教育部门要起好牵头抓总作用,统一管理就是要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服务。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相关组织机构在培训、考核、发证、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职责任务,做到有分工有合作,发挥各单位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

第五省内统一考核。这是岗位培训考核制度的关键环节,《实施意见》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推行全省统一组织考核评价,年度考核评价计划要向社会公开,即每年考核的科目、次数和时间安排等。政府部门要把好考核评价这一关,培训工作一定要社会化,真正做到考培分离,以保证培训质量、保证考核的公平。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

另外,《实施意见》对开发岗位培训教材、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学改革、发挥行业社团作用、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也进行了部署,明确了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实施意见》涉及的专业领域。《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编制完成后,住建部还将陆续编制市政公用事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监理等领域的职业标准,争取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职业标准体系。考虑到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具有一定的共性,因此部里这次颁发的《实施意见》,是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各个专业行业的,后续颁布的职业标准的实施,都将遵循该《实施意见》确立的现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的制度规定。

2、关于省内统一组织考试。要实现全省统一考试的工作难度非常大。住建部意见是,条件好的省市,应抓紧组织实施,暂不具备条件的省份也要积极跟进,尽快开始相关工作,逐步过渡。就具体考务工作,要加强考务机构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对考试报名、命题组卷、考务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发布、证书制发的全过程管理,严格落实有关规定,确保考试安全。为将来建立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做好准备。

3、过渡期间的目标。三年左右的过渡时间,各省关键是要建立起完整的规范的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培训考核及其证书管理工作要逐步达到全国统一的要求,最终能够发放全国统一的《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各地情况不同,省内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评价的实施需要大量前期工作,特别是收费许可申报需要一定时间,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物价部门,以得到物价部门的理解和支持。再一个需要说明的是,证书不搞集中换发,采取新考核时和复检时自然换证。

4、关于跨省施工相关人员的取证问题。跨省施工相关人员参加“几大员”考核、取证,原则上按照属地化原则,按照“就地就近报名、方便参加考核”的原则,一个是向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另一个是向企业所在地(不一定是企业工商注册地)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对于跨省施工人员,各地主管部门要就地就近提供考核评价服务,不应要求其返回企业工商注册地参加考核、取证,也不应重复考核、重复发证,增加企业和相关人员负担。

5、关于对证书的行业管理。鼓励各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纳入行业管理,可在工程招投标、质量安全监管、文明工地创建等工作中提出相应要求。鼓励企业加强专业人员岗位培训,对职工提出持证上岗要求。

6、关于“安全员”、“造价员”的问题。

经与部质量安全监管司和标定司沟通,本着不重复设置、不重复培训、逐步并轨的原则,开展安全员和造价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对“安全员”问题。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实行行政许可管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安全员”)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发岗位证书(即“C证”),实行持证上岗。安全员在施工现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将其列入“八大员”之一,规定了岗位职责及能力要求。两者之间内容略有差别,为与现行的“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相衔接,“安全员”的培训、考试、发证仍沿用目前“三类人员”持证上岗做法,发放“C证”。鼓励各地按照《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参考其中有关安全员的规定,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对“造价员”问题。上世纪80年代岗位证书制度建立以来,预算员一直是施工现场“几大员”中的重要岗位。2005年,我部印发《关于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归口做好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行业自律工作的通知》(建标[2005]69号),对预算员实行行业自律管理。此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预算员证书逐步换发为造价员证书。鉴于目前造价员已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善的管理办法,这次在编制《建筑与市政工程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中,就没有纳入造价员,造价员的培训、考核、发证仍沿用现行做法。在适当时候,将委托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现行的造价员考核评价大纲基础上,组织编制造价员职业标准。

(五)、关于职业标准要抓的几项工作

对部人事司的工作要求:

1、进一步完成相关基础性、配套性工作,如证书式样、信息管理系统、试题库等,完善顶层设计,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2、尽快颁布与《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相配套的考核评价大纲。

3、抓紧完成第二批《市政公用企业运行管理人员职业标准》的编制,这批职业标准,涉及城市给水排水,供热供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岗位。

4、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和工作基础,调查指导确定先行授权发放国家《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省份。

对各省省厅的工作要求:

一要做好本省的宣传贯彻和组织实施工作,增强做好教育培训及其管理工作、服务城乡建设事业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二要制定本省贯彻《实施意见》的时间表,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三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组织机构,配套必要人员,做好“几大员”岗位培训、考核评价、证书发放管理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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