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全过程

咨询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名称: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
  2. 本分会是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本分会的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严格遵守《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接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直接领导与管理,对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
  3. 本分会是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自愿组成,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4. 本分会宗旨: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紧密围绕全过程工程咨询专项工作,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职责,促进我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为工程品质提升、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行业价值。
  5. 本分会的办公地点:沈阳市浑南区三义街28-4号7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1.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统一部署,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相关课题研究,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主管部门拟订全过程工程咨询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

(二)研究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指标体系及动态数据库,研究探讨建设项目全寿命周期、精细化管理的理论、手段和方法,为企业转型发展提供支持。

(三)研究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本指标体系,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成本要素测算信息研究、发布与更新工作,引导建立“优质优价”良性发展氛围。

(四)建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信息管理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导向、标准及数据查询、案例交流、法律评估、争议仲裁司法鉴定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人才培训、交流研讨、经验推介、法律咨询与援助等会员服务,加强国际对标与交流。

(六)倡导诚信自律,规范会员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完成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委 员

  1. 本分会的委员单位从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中推荐和聘任。委员单位委派一名负责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负责人或专家出任委员。
  2. 委员任职条件是:
  3.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具有优秀道德品质和良好工作作风,热爱工程建设全咨事业;

(二)在工程建设行业全咨某领域工作卓越,有较高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

(三)熟悉国内外工程建设行业动态;

(四)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工作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1.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对本委员会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1. 委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管理办法及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委员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五)对本委员会工作建言献策,反映诉求、意见和信息。

第四章 组织机构

  1. 本分会由委员及负责人组成,设会长一名,执行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设立会长工作会议。视发展需要及委员规模可设常务委员。
  2. 委员会是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二)决定本分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委员;

(四)选举常务委员、秘书长、正副会长,并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

(五)审议本分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本分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 会长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履行相关职责。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线下、线上或通讯文审的形式。
  2. 会长工作会议在委员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委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会的发展事项;

(三)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七)制定本分会的相关工作和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1. 常务委员在民主协商基础上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可参加会长工作会议。
  2. 本分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从委员中选举产生。其中,设会长1人,领导本分会全面工作;设执行会长1人,设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设秘书长1人,主持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
  3. 本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委员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1. 本分会负责人产生程序为:

(一)由本分会换届筹备工作组进行民主协商后提名,提名时应提交个人基本情况材料;

(二)经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考察后批准为负责人候选人;

(三)经本分会大会选举产生。

  1. 本分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委员会相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隔届当选可再任职。
  2. 本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设副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若干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或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推荐,由会长工作会议聘任。
  3.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报主任委员会审议确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1.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委员或资深顾问。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

  1. 对本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会长工作会议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审议。
  2. 修改后的管理办法,须在委员会通过后1个月内,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核准后施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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