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总体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建立科技咨询支撑行政决策的科技决策机制,建设高水平科技智库”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我省建筑业科学技术进步,以科技赋能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科技委)是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下,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接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监督。宗旨是为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服务。

第三条 科技委组建及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第四条 科技委日常工作经费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专项解决。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五条 科技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

科技委副 主任委员、专家委员主要由各市行业协会领导、大型企业负责人担任。委员应具有较强代表性,根据需要可吸纳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年龄结构应合理,适当吸纳青年专家。科技委副主任委员、专家委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意识强、学术道德良好、办事客观公正、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备领先的技术水平,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且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

(三)能够服从科技委工作安排,按时参加科技委组织的研讨、评审、调研等工作。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科技委的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科技创新兴企意识,不断促进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

(二)根据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市场需求,有针对性的引导企业开展科研工作。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组织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科研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水平。

(三)推动企业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企业科技创新工作体系,使企业科技创新规划、组织、制度、运行、评价等工作规范、可持续运行。

(四)推进工程建设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营造尊重科学、尊重人才的氛围。积极推动工程建设企业培养和引进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营造科技创业环境,确保科技人才队伍相对稳定。

(五)组织开展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奖评选活动,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协会相关科技活动。

(六)组织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开展调研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工作情况,为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参考。

(八)组织开展科技咨询活动,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服务。

(九)为工程建设行业提供其他科技类社会服务

第七条专家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工程建设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指导工作;

(二)科技奖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三)向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

(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五)科技咨询工作;

(六)“科技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科技委每5年进行换届。因年龄、健康以及工作变动等原因不便参加科技委活动的委员,不宜继续作为科技委委员推荐人选。

第九条 科技委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科技委日常工作,协会主要科技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十条 科技委组建、调整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选举和被选举权;

(三)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四)对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纪律;

(二)参加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三)执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四)接受并完成科学技术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自律

第十三条 科技委工作接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和监督,促进委员会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科技委员会要健全内部监督自律制度,积极主动研究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五条 科技委应规范发文管理,所需印章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代章。科技委员会不能单独刻制印章和对外发文,相关咨询意见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发文。

第十六条 科技委委员在决策咨询活动中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遵守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回避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评审。不发表与政策相悖的言论,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经科技委同意,委员个人不得以科技委名义或者以科技委委员身份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获取利益、发表言论等。

(四)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不得超越政策规定收受报酬和其他礼品。

(五)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员,不得继续以科技委委员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员名义开展活动和发表言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委委员,应报请协会秘书处同意后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科学技术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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