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供应链与劳务分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供应链与劳务分会,以下简称“分会”。本管理办法是根据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
第二条 为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所属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领导监督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的业务指导。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联合供应链与劳务行业各方面力量、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积极反映企业诉求,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提高供应链与劳务行业诚信与管理水平,为辽宁省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工作职能:
(一)积极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及本分会会员的诉求,维护会员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相关行业管理政策法规,促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二)为会员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管理创新、投资融资、数字化转型、技术创新、创业辅导、供需对接、技术培训、法律咨询以及会议展览等方面的服务。
(三)组织开展供应链与劳务企业AAA信用评价活动,选拔信用更优质的企业为工程提供服务。
(四)推进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数字化平台建设,为供应链、劳务会员企业搭建交流合作、供需交易的平台。
(五)承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小企业与供应链分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吸收在辽宁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筑业及相关建筑活动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有关资质的建筑供应链及劳务企业为会员。建筑供应链主要为建筑材料(钢材、防水保温、管道阀门、电缆照明、节能门窗、混凝土制品等)、建筑数字化、建筑设备生产及租赁、供应链金融等企业。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提交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入会申请,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分会不另收取会费)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设为普通会员与副会长两层级,分会副会长等同于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员单位,享有同等的服务待遇。
第四章 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设置
第八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分会的权力机构,分会一切事宜决定权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九条 分会组织机构成员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聘任。聘任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会长兼副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
第十条 副会长由会员单位申请,分会负责审核,提交协会秘书处批准。副会长单位的条件应为在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且有意愿成为副会长的会员单位。
第五章 管理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十一条 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二条 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消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十三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辽宁省建筑业协会批准同意。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供应链与劳务分会。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1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