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金融分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促进辽宁省建筑产业数字化平台快速发展,加快辽宁省建筑业金融服务的深度融合,依据《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章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金融分会(以下简称金融分会)是在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下,执行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接受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的指导监督,宗旨是为辽宁省建筑企业搭建金融服务平台,发挥金融行业科学创新作用。
第三条 金融分会管理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发布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金融分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会长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长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由分会会长提名,按程序提交协会理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五条 分会会长、秘书长必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行业有较大影响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分会长主要工作职责
(一)分会长是分会的领导核心,对分会的整体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领导,负责分会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分会与企业、政府部门开展沟通交流活动,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分会发展。
第七条 分会秘书长职责
(一)全面协助分会会长工作,负责会员服务及分会日常事务,包括文件起草、管理、会员登记、联络等。
(二)会议组织、安排,信息收集与发布等行政支持和服务保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和决议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 分会副秘书长(兼)职责
(一)分会副秘书长协助分会工作,参与制定分会战略和工作计划,利用自身优势与资源为建筑行业与金融机构搭建合作桥梁。
(二)参与分会组织的重点项目工作交流活动,参与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与推进。
(三)定期学习、交流相关金融政策法规,分享工作经验及联谊活动,增加业务沟通,把握业务发展方向。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分会会员组成
(一)吸收辽宁省内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担保公司等,从事金融服务的单位机构为会员单位。
(二)入会申请,登录辽宁省建筑业协会 官网进入会
员界面,下载打印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金融分会入会申请书,填表报送建筑业协会会员部,办理入会审核,颁发证书。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分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辽宁省建筑业协会举办的会员代表大会观摩会、研讨会、座谈会、交流会等产品广告的免费宣传。
(二)参加金融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金融分会工作情况的知情权。
(四)对金融分会工作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权。
(五)遵守金融分会管理办法。
(六)按时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单位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副会长单位协助会长制定金融分会的整体战略规划,基于自身的专业见解和市场经验,为分会的长期发展提供前瞻性的思路和建议,参与分会重点项目规划和制定,并积极推动其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理事单位应充分发挥自身专业判断能力,积极参与分会组织的活动,关注会员单位的权益诉求,为会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支持,创造合作机会,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十三条 普通会员单位应遵守金融分会的管理办法,积极参与会员之间的合作项目,配合分会工作安排,支持并参加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实现互惠互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辽宁省建筑业协会金融分会。
辽公网安备 21011202000110号